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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犯罪 民主法制电子版

苹果手机imtoken下载 2023-07-04 05:09:47

2020年11月1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兴终488号)以组织犯罪罪判处陈波等人有期徒刑11年至2年。领先的传销组织他们建立的数字货币平台“PlusToken”在一年零两个月的时间里,吸引了超过159万人注册和认证,其中比特币(BTC)、以太坊(ETH)、莱特等超过12个LTC等8种数字货币,折合人民币超过148亿元。

在国内的财产犯罪案件中,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积累如此多的财富是极为罕见的。本案因涉案金额大、涉案范围广、作案手法新颖,在刑事司法领域受到广泛关注。

数字货币——目前最流行的投资工具

数字货币是一个集体概念。让我们以最流行的比特币(Bitcoin)为例,回溯一下它的发展历程,看看今天的数字货币经历了什么。

2008年11月1日,中本聪在《比特币白皮书:点对点电子现金系统》中首次提出了比特币的概念。然后,2009年1月3日,第一批50比特币正式诞生。

当时,数字货币的概念还没有被大众理解和接受。公众普遍认为,数字货币是一种类似于游戏货币的毫无价值的虚拟货币。在比特币诞生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即使1美元可以兑换1300比特币,比特币市场依然无人问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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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比特币、以太坊等数字货币越来越被认可。 2010 年 5 月,程序员 Laszlo Hanyecz 首次使用比特币进行商品交易,用 10,000 个比特币购买了价值 25 美元的披萨,第一个公平的比特币诞生了。汇率。十年后的 2020 年,全球最大的 BI 公司 MicroStrategy 已将其总资产的一半押注在比特币上。截至 2021 年 1 月 18 日,该公司在 2020 年购买了 70,470 个比特币,以当天比特币的单价计算,总价值超过 2 美元4.72 亿美元。

此前,根据BitcoinTreasuries提供的数据,11家纽交所上市公司已正式宣布拥有比特币比特币犯罪,共计59.28万枚,占流通供应量3.2% 比特币越来越被视为一种相对理想的长期资产。

数据显示:2020年12月16日,比特币价格突破2万美元; 2021年1月2日,比特币价格突破3万美元; 2021 年 1 月 8 日,比特币价格突破 4 万美元。比特币价格在短短 17 天内从 20,000 美元涨至 30,000 美元,随后仅用 7 天时间从 30,000 美元涨至 40,000 美元,再创历史新高。

自 2020 年 3 月的 3,867 美元低点以来,比特币已经上涨了 900% 以上,没有任何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能够与上涨相提并论。可以说,以比特币为首的数字货币已经成为新冠肺炎疫情以来最受欢迎的投资工具。

治理荒野——犯罪的沃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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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际上对加密货币的热潮类似,我国的私人数字货币交易也非常频繁。与市场活跃相伴的是与“数字货币”相关的纠纷和犯罪事件频发。由于去中心化、匿名性、技术门槛高、跨境流通便捷,比特币为毒品犯罪、赌博犯罪、洗钱犯罪提供了土壤。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在2009年第一个比特币诞生近8年后,“数字货币”的概念进入了我国的刑事司法领域。截至2021年1月18日,全国共宣判涉及“数字货币”的刑事案件348件,仅2020年195件,较2019年增长近122%,较2016年的2件增长965%。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了综合研究,发现与“数字货币”相关的刑事案件大致分为以下四种:“数字货币”作为财产转让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犯罪、洗钱犯罪;以“数字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诈骗、网络传销犯罪;为打着“数字货币”旗号实施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等;以“数字货币”为侵权对象的盗窃、敲诈勒索、抢劫等财产犯罪。

涉及“数字货币”的刑事案件的年度趋势从2016年的2起、2017年的11起、2018年的51起、2019年的88起、2020年的195起激增。与活跃交易和犯罪增加的趋势相反案件逐年上升,我国对“数字货币”领域的监管几乎为零。

自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来,我国全面禁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比特币相关业务。 2017年9月4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布后,我国禁止发行、交易和兑换的范围从比特币进一步扩大到所有“代币”和“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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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禁止带来监管荒野。与证券期货市场不同,目前在“数字货币”领域,我国没有专门的行政法规和刑法。这不仅使私人活跃的数字货币交易不受监管,也使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过程中面临各种问题。

经研究,我们发现各级法院在审理涉及“数字货币”的刑事案件时,在定性和定量两方面都存在困难:

首先,很难识别财产损失。早在2018年,民间领域就已经有判断明确认可“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和虚拟商品属性。此后的大量判决表明,“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和虚拟商品属性已在民事领域得到普遍认可。

例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3689号)明确指出:“比特币具有价值、稀缺性、可处置性等特点,因此具有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因此,比特币具有虚拟财产和虚拟商品的属性,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再如杭州互联网法院(2019)浙0192民初1626号判决:《民法通则》确立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2013)、《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等文件,实质上否定了这种“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上述规定并不限制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被否定,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甚至提到,‘从性质上讲,比特币应该是特定的“虚拟商品”。财产作为权利客体,需要具有价值、稀缺性和可处置性。综上所述,本院确认了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和商品的属性以及相应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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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事领域相比,刑事领域对“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虚拟财产和虚拟商品属性的识别难度更大。部分2020年宣判的刑事案件对此仍有保留,进而出现“财产犯罪个人化”、“不吸收集资诈骗”的倾向。

其次,涉及的财产数额难以计算。这个困难伴随着上面的第一点。可以说,刑事领域对数字货币虚拟财产和虚拟物品属性的认定的一大障碍是其价格和金额的确定。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涉案财产涉及比特币(BTC)、以太坊(ETH)等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涉案金额的计算和认定是主审法官对案件进行定性和量化的最直接障碍。 .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的数字货币的价值还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和识别方法。以盐城中院认定的陈波等组织、传销活动带头人案为例,对涉案比特币(BTC)、以太坊(ETH)等数字货币价格的判决为:“根据盐城物价局价格确定中心确定,以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间的最低价格计算,上述8种数字货币折合人民币148××××803< @7.50元。”

其实,不仅在犯罪领域难以确定数字货币的价格和金额,而且在我国全面禁止代币、“虚拟货币”和法币相互兑换的情况下,尽管民事领域承认“比特币”,但也难以进一步确定“币”的虚拟财产价格和虚拟商品属性来确定赔偿金额。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3689号)表示:“本案中,CoinMarketCap.com网站并非本人认可的虚拟货币交易价格信息发布平台。国家,因此该网站无法在网站上列出。比特币的交易价格数据直接作为确定被上诉人损失的标准。”最终,本案以42206.75元/比特币共同认定的标准确定了赔偿金额。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数字货币是很难回收的。数字货币领域涉及金融、互联网、法律等多学科知识和理论,认知门槛高。 “数字货币”以其去中心化、匿名性、技术门槛高、跨境流通便捷等特点成为洗钱犯罪的重要手段。因此,在打击洗钱犯罪的过程中,我们往往会突破传统手段,对接区块链和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涉及“数字货币”的案件发生后,如何确定财物去向,最大限度追回被盗财物,减少被害人财产损失,是司法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面临的最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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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刑事律师的共同话题

2020年不仅是“比特币”强势进入大众视野的一年,也是“数字货币”领域刑事案件数量剧增的一年。因此,“数字货币”不仅是金融专业人士的问题,也是所有刑事律师的共同问题。

实现精准打击犯罪,平等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是宪法赋予刑法的任务之一。这一趋势提醒我们,无论是传统财产​​犯罪在数字货币领域的新表现,还是数字货币领域特有的新型犯罪,都值得理论界和司法界加强研究。前者靠司法加强对“数字货币”领域犯罪背后逻辑的研究,后者靠全国人大加强立法。

昨天比特币犯罪,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数字货币呈现出不可阻挡的趋势。

今天,无论是在民事领域还是在刑事领域,都非常有必要识别数字货币的虚拟财产和虚拟商品的属性。针对数字货币的各类犯罪行为和犯罪手段必将层出不穷。数字货币财产数额的认定、认定和确定,是刑事司法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明天,资本的密集和监管的疏忽,将使“数字货币”领域成为犯罪的沃土和刑事律师的战场。

(钱烈阳为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思凡、常晓为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