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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空白下的争议,虚拟财产权益的界定迫在眉睫

苹果手机imtoken下载 2023-01-17 06:20:58

今年4月,90后发愿发行“虚拟财产”引发社会广泛热议,让“虚拟财产”成为无数人关注的焦点。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此前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法律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12月,国内网民规模已达到9.89亿,覆盖率高达70.4%;而手机网民规模达到9.86亿,占网民总数的99.7%。在如此庞大的规模支撑下,越来越多的网友开始持有虚拟货币、虚拟装备、道具等虚拟财产,相关争议也日益增多。

直到最近几年,中国才开始加深对虚拟财产的认识。早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前,我国就不会将虚拟财产视为民法上的财产权,而是更愿意将其归类为“其他合法财产”。然而,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崛起,虚拟财产频频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甚至有些人的日常虚拟财产交易量超过了不动产交易量。此举打破了传统民法以有形物为客体的观念,增强了公众将虚拟财产纳入民法保护客体的呼声。

但是,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仍对虚拟财产采取模糊规定,主要原因是当前学术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虽然《民法典》第127条明确了虚拟财产作为民事权利的地位,但其本质上仍是指导性规定。在如何行使权利和权利归属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这也导致了司法机关的审慎态度。也有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意见不一,但现行法律尊重惯例

国内学术界一直在争论这件事的原因在于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问题。

对权利归属的不同看法,导致了“物权论”、“债权论”、“知识产权论”等一系列国内理论。产权理论认为:“虚拟产权是指一定主体对存在于网络环境中的、由一定的程序指令产生的、模拟真实事物的数字信息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既具有支配性特征,又具有独立性特征。 。” 事物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

知识产权理论选择从产权的角度出发,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智力成果。但也有人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有必要确定网络虚拟财产权应归经营者所有,而另一些人则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形成过程受意志控制。网络用户的权益,用户也应享有相关权益。

北京天通律师事务所蔡文元曾发表论文讨论这个问题。在律师看来,游戏虚拟财产的存在极度依赖游戏经营者和玩家,这也是权益分配纠纷的根源。不管从哪个角度来看,玩家对游戏的虚拟财产确实拥有合法权益,而分歧只在于拥有哪一种合法权益。

但与国内相比,国外的态度要明确得多,一些案件得到了司法机关的广泛认可,并达成共识。比如在账号权利的分配上,暴雪和Steam基本都规定账号所有权属于平台,用户有使用权。许多国外公司和网络游戏平台也默认了这种规则设置方式,进而影响了国内公司的虚拟财产分配。

2020年4月2日,广州审判网发表《网络游戏虚拟资产被盗后游戏经营者责任界定》一文,详细介绍了此前引起轰动的崔亚博与网易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 ,同时为人们澄清困惑,为日后的判断提供相应的参考。

文章中,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网络游戏账号和装备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应受法律保护。在立法中没有对虚拟财产保护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虚拟财产的司法实践涉及网络游戏的纠纷,应当按照游戏用户和运营商之间的合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因此,本案中,在网络运营者已履行合理安全义务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前提下关于虚拟交易的法律,无需对崔亚博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民事责任。

这一判断更多是基于现行法律的态度。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办公室副主任孙毅超曾表示:“在《民法典》第127条不具有规范和裁判意义的前提下,2017年《总则》 《民法典》所写的介绍性条款对于虚拟财产的司法裁决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为后续的司法裁决和进一步的立法活动提供了基础依据。因此,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游戏经营者和玩家格式合同中关于游戏账号、游戏道具等虚拟财产所有权的约定,原则上应尊重,只要不违反格式条款的规则。此外,游戏虚拟财产的产权是游戏开发者赖以生存的基础,开发者对游戏负责。有前期成本投入和后续的人力物力成本支出,值得通过基于市场的游戏账户等虚拟财产所有权协议来保护成本和利润。

人们围绕权益的定义发表意见

人们在虚拟财产问题上发生争议是正常的。一是虚拟财产案件的增多,对司法的准确性和严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细节不同,很多案例无法一概而论;其次,虚拟财产的另一大特点是“新”,不同阶段的表现形式不同,难以全面适用法律。争议的背后是国内学术界在该领域的立法努力。

2021年5月28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研究所主办的“网络游戏中的产权保护”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成功举办。会上,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办、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法院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了会议。浦东新区、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等纷纷到场,就其法律属性、权利归属、流通规则等进行深入交流。网络游戏中的作品和虚拟财产。

会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徐旭副教授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三类问题。二是涉及虚拟财产所有人与交易对手的关系,这种平等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通过合同法来解决;三是虚拟财产所有人与网络平台的关系,两者之间存在平等的主体。管理与被管理之间也存在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这一点体现在双方约定禁止虚拟财产交易或特定平台交易,也应从合同法的角度来判断。

徐旭副教授表示:“网络平台应充分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网络游戏服务平台公司如果维护网络安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等基于平台的法律义务、正当理由或其他正当合理的商业理由,禁止虚拟财产交易或限制在第三方平台上的交易也应得到尊重。”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家友教授认为,从“虚拟财产”的基本概念来看,它不是排他性的,很难成为占有的对象,只能存在于特定的封闭空间中。因此,他考虑的维度更加多样化,游戏运营商和玩家签署的禁止虚拟物品交易条款的有效性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比如实名制下,禁止转让机票、火车票等,同样的,此时虚拟财产也不应该转让。在非实名制的情况下,需要从格式条款的角度对协议进行审查,平衡格式条款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状况和利益关系。

关于游戏装备权益的界定,史家友教授表示,游戏装备是一种特殊服务的购买,一种资格,一种特权。购买附加服务的资格和特权。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朱云阳副教授就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话题分享了自己的看法。她认为,从法律定义来看,虚拟货币是一种有偿契约关系中的债权凭证,仅存在于游戏中,不具备法币的购买力和性质。因此,原则上禁止兑换虚拟货币。

此外,朱云阳副教授还认为,虚拟货币的流通本质上是债权债务的一般性转移,需要得到对方的同意。如果用户协议规定在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禁止转让虚拟货币,也是有效的。但是,对于游戏账号来说,既有人格属性,也有属性属性,承载着大量的人格信息。从这个角度来看,它们的可交易性应该受到相应的限制。

结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在社会财富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规范相关法律法规,扫清司法实践障碍,既是时代潮流,也是人民群众的需要。

现在如何判断,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冉克平认为,如果涉及到用户协议禁止玩家转让虚拟财产或通过第三方平台转让的协议的效力关于虚拟交易的法律,其合法性可以来源于保护。未成年人、不正当竞争和个人信息保护。等角度分析,进而保证交易的合理性。

可以预见,随着科技的发展,虚拟财产将更加多元化,相关法律法规将在无数人的努力下不断完善。正如石家友教授所说:“虚拟财产高度依赖并受制于经济社会发展条件,随着技术创新,未来将创造出新的虚拟产品属性,虚拟财产规则的制定需要不断演进和发展。 “自成一体。突破趋于完美,未来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不会停止。”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